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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部长贪污党费法律不容判刑三年

1998-04-13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新华社西宁4月12日电(记者梁娟)原青海省毛纺织工业公司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魏俊清因贪污党费2万多元用于个人挥霍,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魏俊清从1993到1997年之间,私欲膨胀,利用管理党费职务之便,先后用党费为自己购买家用电器、生活用品及金项链等首饰,还肆无忌惮地拿党费参与赌博并输了5000多元。在此期间魏俊清还用3200元党费为来西宁演出的戏班子捧场。当他的犯罪行为被单位发现后,他仍顶风违纪利用向所属党支部打白条的办法侵吞党费1700多元。据统计,魏俊清共计挪用党费近3万元。

魏俊清身为党的组织干部,视党的廉政纪律于不顾,顶风作案,情节恶劣。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1月以魏俊清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向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城东区法院认为,魏俊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侵吞公共财产,已构成贪污罪,并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。

魏俊清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,但认为量刑过重向西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近日,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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